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1840號
PCDV,114,司促,11840,202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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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4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鈞凱

張阿南


一、債務人張阿南張鈞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
柒仟壹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鈞凱前就讀德霖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張阿南
案外人葉健美;就讀華夏科技大學邀同案外人葉健美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
學貸款專用)二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80萬元、100萬元,
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5 份,金額總計
123,065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
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60 期,每滿一個月
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
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
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
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案外人葉健美於民國110年08月20日辭世,由債務人張
鈞凱邀同債務人張阿南與向本行簽訂增補約據,同意更換保
證人為張阿南,並同意在該增補約據成立前及自該增補約據
成立時起對於原簽訂借據所負借款本息等全部債務,均負連
保證責任,經更換後原連帶保證人葉健美所負之連帶保證
責任,於該增補約據成立時免除。
(三)詎債務人張鈞凱自民國113年11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117,167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4年01月14日,將該筆
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張阿南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184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7,167元 張阿南張鈞凱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1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117,167元 張阿南張鈞凱 自民國114年0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7,167元 張阿南張鈞凱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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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