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黃詩惠
債 務 人 李常嘉即李東憲
債 務 人 李洲源即李建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玖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常嘉(原名:李東憲) 於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
,邀同債務人李洲源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1紙(利息利率、遲延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
詳見釋明文件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
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債權人將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
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條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
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借款人應負擔利率
加年率1%(該合計數下稱遲延利率)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
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
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放款借據第一節第六條)。(二)惟
債務人李常嘉(原名:李東憲) 未依約履行債務,訖今尚結欠
本金89,995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
效,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
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
違約金,另債務人李洲源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
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
法第138 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就學貸款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183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9995元 李常嘉即李東憲、李洲源即李建平 自民國113年11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4月28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4年04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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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9995元 李常嘉即李東憲、李洲源即李建平 自民國113年 1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