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76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陳俊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參佰陸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俊林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4年5月4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 (一)消費本金:48,226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
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
五。利息計算:2,939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
逾期費用: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
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
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176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226元 自民國114年5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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