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1724號
PCDV,114,司促,11724,2025050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724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余宸榕即余桂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茲因債權人與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之
星)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1日合併,由債權人為存續公司
,台灣之星為消滅公司(附件),概括承受台灣之星權利義務
,故台灣之星對債務人之債權依法由債權人承受,此合先敍
明。二、查債務人前向台灣之星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
換號0000000000)。三、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
欠費38360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