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1691號
PCDV,114,司促,11691,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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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9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非訟代理陳彥霖
債 務 人 自我主張窗簾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羅明豐


債 務 人 彭淑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萬柒仟零貳
拾玖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
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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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自我主張窗簾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