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1667號
PCDV,114,司促,11667,2025051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6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非訟代理陳正欽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勝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
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葉勝榮住所
設於臺北市南港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
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又
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葉勝榮已於民國114年2月
2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