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1649號
PCDV,114,司促,11649,2025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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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4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劉享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參拾萬捌仟伍
佰陸拾玖元,及其中貳拾貳萬零壹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6
5計算之利息;(二)柒萬陸仟伍佰參拾貳元,及其中(1)
陸仟肆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21計算之利息、(2)陸萬零壹佰
柒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3)貳仟柒佰壹拾壹元部
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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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