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1523號
PCDV,114,司促,11523,2025050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523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呂文欽呂明潭之繼承人


李秋燕呂明潭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繼承自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
幣(下同)肆拾貳萬伍仟柒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