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46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許馨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捌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許馨予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4月27日止累計21,689元正未給付,
其中21,416元為消費款;273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146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416元 許馨予 自民國114年04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