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1292號
PCDV,114,司促,11292,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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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29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非訟代理陳正欽


債 務 人 林福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參萬壹仟參佰伍
拾伍元,及其中參拾壹萬壹仟柒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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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