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963號
PCDV,114,司促,10963,2025050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96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劉佩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柒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佩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4月06日止累計36,673元正未給
付,其中33,718元為消費款;2,202元為循環利息;753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
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096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3718元 劉佩華 自民國114年04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計算之利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