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944號
PCDV,114,司促,10944,2025050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94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游棛雯游錦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玖佰伍拾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柒萬參仟零伍拾陸元整自民國114年4月14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
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二)債務人游棛雯於89年3月間向案外人
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
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
息及違約金。(三)債務人迄114年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84,9
50元整未為清償(手續費9,282元整、消費款16,123元整、尚
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56,933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912元整
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
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73,0
56元自114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
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
,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
達,實感德便。謹 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1/1頁


參考資料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