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813號
PCDV,114,司促,10813,2025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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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1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務 人 鄭崇文律師即任柏霖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任柏霖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壹佰柒拾壹元,及其中肆萬陸仟貳
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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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