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804號
PCDV,114,司促,10804,202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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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0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黃湘婷夢夢糖果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參拾捌萬參仟參
佰參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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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