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717號
PCDV,114,司促,10717,2025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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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7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吳哲文


吳榮章



一、債務人吳哲文吳榮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
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哲文前就讀國立臺北大學邀同債務人吳榮章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80萬元,嗣並簽
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10 份,金額總計 209,4
33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
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20 期,每滿一個月為
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
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
前因債務人吳哲文未依約履行債務,本行於民國113年02月0
7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該筆債務於轉列催收款後
有部分清償(自112年11月01日起至113年06月01日止之請求
金額),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迄今尚欠本金 1,832 元未
還。另債務人吳榮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
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
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
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
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071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32元 吳哲文吳榮章 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32元 吳哲文吳榮章 自民國113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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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