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95號
債 權 人 樂河郡豐耘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沈佳容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
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沈佳容發支付命令,本院查
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沈佳容已於民國113年1月23日死亡
,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