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339號
PCDV,114,司促,10339,2025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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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3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非訟代理人 邱煥文
債 務 人 世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哲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玖仟壹佰柒
拾柒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
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玖萬壹仟柒
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
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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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