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091號
PCDV,114,司促,10091,2025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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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91號
債 權 人 王志強黎明企業社

非訟代理人 韓世祺律師


非訟代理人 吳巧玲律師


債 務 人 昆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陸拾肆萬零伍佰
參拾元,及其中壹佰玖拾柒萬肆仟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
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及其中參佰伍拾柒萬陸仟貳佰參拾元自一百一十四年
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玖萬零參佰元自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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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昆裕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