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009號
PCDV,114,司促,10009,2025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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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09號
債 權 人 高千翔


債 務 人 蘇武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伍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每萬元每日三十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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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