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124號
PCDV,114,勞補,124,2025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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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24號
原 告 展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剛
訴訟代理人 楊家興律師
楊逸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富元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
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
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民事
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復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逾十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加
徵十分之三,此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
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壹拾陸萬陸仟陸佰參拾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卓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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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