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14年度,51號
PCDV,114,勞簡,51,2025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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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51號
原 告 郭以諾
被 告 陳賴勇即新北市私立優護網居家長照機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45號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民事
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其受雇於被告,依據兩造間之雇傭契約,起訴請
求被告給付工資等情,然被告提起確認兩造雇傭關係不存在
之訴訟,由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45號確認僱傭關係事件受
理,故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45號
確認僱傭關係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
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卓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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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