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49號
原 告 史博文
被 告 晁瑞網路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藝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晁瑞網路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由張藝騰為承
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
,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
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之法定
代理人為陳秋智,惟其後於114年3月18日變更登記為張藝騰
,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按,爰依前揭規定,本院依職權命張
藝騰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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