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14年度,19號
PCDV,114,勞小,19,2025051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19號
原 告 吳怡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柯淳文源信企業社間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
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
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4,7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核本件屬於勞動事件法
第12條規定因請求工資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原
告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
67元,元以下採四捨五入計)。
三、從而,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
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