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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14年度,9號
PCDV,114,保險,9,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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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9號

原 告 蕭妘蓁
訴訟代理人 鄭伯虎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泰克
訴訟代理人 彭國瑋
洪佩雲
黃庭堅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
訴訟代理人 侯懿
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
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繳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5第3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70萬元,嗣原告於民國114年5月8日變更訴訟標的金額合計
為177萬1,250元,自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622元,扣除原告已
繳納裁判費1萬8,424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98元(計算式:1萬8,
622元-1萬8,424元=1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變更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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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