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4年度,38號
PCDV,114,亡,38,202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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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往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奎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陳○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號0
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最後
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
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前,將
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
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
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失蹤
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
,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係80歲以上之人,因行
方不明,自111年2月21日起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三年
,為此聲請准予依法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失蹤人陳○奎之戶籍及親等
關聯資料、生活情形調查表及送達證書、失蹤人口系統資料
報表、戶役政資訊系統未請領新式國民身分證資料、全民健
保資料及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4年3月12日函、臺北市殯
管理處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4年3月17日函、臺北市政
社會局114年3月13日函、新北市中和區公所114年3月12日
函、內政部移民署114年3月13日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4
年3月12日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
處114年3月11日函、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114年3月10日函
在卷為憑,並經本院查詢相對人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簡列
表、二親等查詢單附卷,均查無失蹤人行蹤資料,堪信聲請
人前揭主張為真實。而聲請人為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揆
諸前開規定,其所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嘉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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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