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1號
原 告 蔡燈旺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王嘉彬律師
複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被 告 蔡燈池
訴訟代理人 許方瑜律師
李巾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
後,然本件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有再送原
鑑定單位日升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價之必要,而有必要命
再開言詞辯論調查證據,爰依上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