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71號
PCDV,113,重訴,71,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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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1號
原 告 蔡燈旺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王嘉彬律師
複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被 告 蔡燈池

訴訟代理人 許方瑜律師
李巾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
後,然本件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有再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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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開言詞辯論調查證據,爰依上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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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