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580號
PCDV,113,重訴,580,20250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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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80號
原 告 陳俐臻
訴訟代理人 江宜蔚律師
被 告 曾仕豪

被 告 許瑞發

被 告 陳志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日上午十
一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卓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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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