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580號原 告 陳俐臻 訴訟代理人 江宜蔚律師被 告 曾仕豪 被 告 許瑞發 被 告 陳志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卓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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