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81號
上 訴 人 鄧玉珍 住○○市○○區○○路0段000○00號0 樓
被上訴人 張月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
11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
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82,509元,有系爭土地第二
類謄本在卷可稽(見調解卷第21頁),又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占
用系爭土地面積為50平方公尺,故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9,125,450元(計算式:182,509元/㎡×50㎡=9,125,45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2,4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