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89號原 告 楊坤榮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被 告 王清吉 王建隆 王鴻瑤 王條安 王吉二 王清水 王坤泉 王進孝 彭宣榕 王廷蘴 李林鳳英 游侑蓁 王思銘 周財源 林愛珠 王智弘 王顯鈞 王志禎 王志堯 王信舜 李王愛玲 王文士 王一享 魏王美瓏 王藝龍 王齡漢 王懷慶 王俊傑 王俊凱 張育智 劉新強 宋偉嘉 上 1 人 之訴訟代理人 宋德明 被 告 吉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進興 被 告 張淑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4月29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6月5日宣判,茲因被告劉新強於辯論終結前在監執行中,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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