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國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廖程漢(原名廖昱翔、廖品勳)間
因113年度訴字第3268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414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92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