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199號
PCDV,113,訴,3199,2025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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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99號
上 訴 人 貝里斯商敦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盈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薇薇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199號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9,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7,5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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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貝里斯商敦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