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984號
PCDV,113,訴,2984,2025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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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美沙


以上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瑋津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4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
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4,323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8,234元(伍萬捌仟貳佰參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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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