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北市私立心侑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
法定代理人 廖培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增富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7,9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
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