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049號
PCDV,113,訴,2049,202505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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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49號
原 告 劉佳芸
被 告 李孟凡

被 告 吳承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吳承義」記載
,應更正為「被告吳承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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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