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029號
PCDV,113,訴,2029,202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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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29號
原 告 郭國光
被 告 郭文敏
郭文齡(即被告郭李細匏之承受訴訟人)

郭文萍(即被告郭李細匏之承受訴訟人)


郭文琴(即被告郭李細匏之承受訴訟人)

張東雄(即被告郭李細匏之承受訴訟人郭文麗之承


陳清河(即被告郭李細匏之承受訴訟人郭文麗之承


梁茞琋(原名梁湘怡,即被告郭李細匏之承受訴訟


梁博榕(即被告郭李細匏之承受訴訟人郭文麗之承



梁博威(即被告郭李細匏之承受訴訟人郭文麗之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郭文齡、郭文萍郭文琴為被告郭李細匏之承受訴訟人
,以及張東雄陳清河、梁茞琋、梁博榕、梁博威為被告郭文麗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應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而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
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郭李細匏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3年10月1日
死亡,繼承人為其子女即郭文齡、郭文萍郭文琴郭文麗
,且渠等並未辦理拋棄繼承;又被告郭李細匏之繼承人郭文
麗亦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113年12月9日死亡,繼承人為其配
張東雄及子女陳清河、梁茞琋、梁博榕、梁博威,且渠等
並未辦理拋棄繼承等情,此有郭李細匏、郭文麗之除戶資料
、親等關聯查詢、各繼承人之戶籍查詢資料、司法院家事事
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暨拋棄繼承公告附卷可參,自
應由郭文齡、郭文萍郭文琴張東雄陳清河、梁茞琋、
梁博榕、梁博威承受訴訟。然郭文齡、郭文萍郭文琴、張
東雄、陳清河、梁茞琋、梁博榕、梁博威迄未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前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命其等續行訴訟,並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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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