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28號
上 訴 人 孫和樂
孫和連
孫華富
孫和聰
孫瑞昌
林秀月
孫瑞慶
孫瑞玲
孫瑞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蒼澤律師
被 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候友宜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28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