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37號
聲 請 人 蔡雅如
代 理 人 竇韋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附件:
請提出聲請人之113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最新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民國11 4年1月至今薪資轉帳存摺資料或薪資單、暨父母親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依據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規定,協商成立者,債務人不 能聲請更生,除非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 。債權銀行稱聲請人於97年11月與全體金融機構債權人成 立協商,協商方案為每月繳納新臺幣1萬1,987元,聲請人 繳納15期,於99年3月通報毀諾等語,故請聲請人具體說 明當時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 願性失業等)。
請聲請人說明其父親、母親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 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身障補助、老年津貼、國民 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說明除聲請人外,依法律規定對父親蔡慶章、母親陳秀 蘭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為何(即父親蔡慶章、母親陳秀蘭
各有幾個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