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90號原 告 汎宇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欣芝 訴訟代理人 胡子文 被 告 陳根條 黃鴻銘 陳黛玲 陳鴻彬 陳威菖 黃美容 李陳花 李佩佩 李英鶴 李純青 李佩雯 李黃惠敏 李靜靜 原居臺北市○○區○○路○段00號2樓 李詩文 李秋芬 黃志銘 黃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家事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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