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3年度,177號
PCDV,113,家繼訴,177,2025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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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A02

視同上訴
即 被 告 A03

A04

A05


A06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A01
上列上訴人因分割遺產等事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
所為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77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人A02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肆萬
貳仟柒佰玖拾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查上訴人即被告A02提起本件上訴,自形式上觀之,為有利
於共同訴訟人之行為,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其上訴效力及於原審同為被告而未上訴之被告A03A04
A05A06。故爰併列A03A04A05A06視同上訴人,合
先敘明。
二、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
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
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復按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
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十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原
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逾十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
分之三;逾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一。此觀諸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即明。再者,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
核定。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從而,原告主張之數項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
訴訟目的一致,未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其次,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本
公同共有債權,起訴請求債務人向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給付
,非僅為自己利益為請求,應以公同共有債權之全部,計算
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又請求分割遺產之訴,係以遺產為一體
,整體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其訴
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原告所主張全部遺產起訴時總價
,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定之,且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93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查被上訴人即原告A01起訴時主張其與被上訴人及視同上訴
人均為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原告之應繼分比例為5分之1
,原聲明請求就被繼承人甲○○所遺如附表編號7所示遺產
應予分割(見本院卷一第29頁、105頁)。嗣原告於114年2月4
日具狀主張請求上訴人A02應返還新臺幣(下同)159萬2,949
元予被繼承人甲○○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並變更訴之聲明
(見本院卷二第127頁),以此,本件被上訴人之訴之聲明變
更為:(一)被告A02應返還新臺幣159萬2,949元予被繼承
甲○○之全體繼承人即兩造公同共有。(二)兩造就被繼承人甲
○○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應按附表原告主張分割方法欄所示
分割方法分割。
四、被上訴人主張被繼承人甲○○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價額各
如附表價額欄所載,共計11,527,839元,本件聲明第1項部
分,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應返還159萬2,949元予兩造公同共
有,聲明第2項部分,係請求系爭遺產應予分割;原告上開
聲明之訴訟標的雖不同,然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在於
最終系爭遺產分割之請求,依前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自應
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即應依本件聲明第2項請求分割系
遺產之全部價值即11,527,839元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2,305,568元(計算式:11,527,839元×1/5(被上訴
應繼分)=2,305,5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2,79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宜欣
附表:
編號 種類 財產 權利範圍或財產價額(新臺幣) 原告主張分割方案 (本院卷二第131頁) 1 存款 台灣銀行存款000000000000 103元及其孳息 原物分配。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予以分配。 2 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 32元及其孳息 3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5,311元及其孳息 4 新北市板橋區農會埔墘分部 00000000000000 68,040元及其孳息 5 債權 甲○○全體繼承人對被告A02之不當得利債權,應由A02返還與兩造公同共有 16,599元 原物分配。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予以分配。 6 甲○○全體繼承人對被告A02主張扣還之權利,應由A02返還與兩造公同共有 1,576,350元 左列合計11,437,754元,兩造依各應繼分比例(A02所分配應扣除157萬6,350元),亦即A02就附表編號7分配取得71萬1,201元(四捨五入)、A03就附表編號7分配取得228萬7,551元、A04就附表編號7分配取得228萬7,551元、A01就附表編號7分配取得228萬7,551元、A05就附表編號7分配取得114萬3,775元及A06就附表編號7分配取得114萬3,775元,取足後,其餘利息款項由兩造依各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7 土地 新北市○○○○段0000號 9,861,404元及其孳息 房屋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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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