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3年度,75號
PCDV,113,勞訴,75,202505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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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75號
原 告 葉豐羽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豐羽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其中因財產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
臺幣(下同)7萬0,331元(計算式:66,201元+4,130元=70,33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另非因財產權上訴即應發給非
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從而,本
件對於因財產權起訴及非因財產權起訴而上訴部分,共計應徵收
第二審裁判費9,000元(計算式:2,250元+6,750元=9,0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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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