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707號
PCDV,112,重訴,707,2025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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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曉藍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冠穎

林泫洋
周永麗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707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019萬0,500元(即4,320,500元+5,870,000元=10,190,5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0,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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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