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682號
PCDV,112,重訴,682,20250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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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雪琴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蕭仕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0
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81,5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0,6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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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