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626號
PCDV,112,重訴,626,20250508,3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26號
抗 告 人
即追加原告 黃炳良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15日所為之112年度重訴字第6
26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裁定不服,於114年4月21
日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按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及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條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50
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500元,逾期未
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趙悅伶
法 官 劉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