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上 訴 人 昌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文欽 上 訴 人 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修蘭 上 訴 人 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文欽 上 訴 人 蒲陽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文欽 上 訴 人 勝隆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修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玉蘭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560,7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0,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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