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585號
PCDV,112,訴,2585,2025050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85號
原 告 張慶忠
訴訟代理人 呂國權
藍弘仁律師
吳秉霖律師
被 告 周嘉峻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上字第二五五號確認優先承買權
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0年4月8日向訴外人王晨星購得新北
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並登記
為土地所有權人,然被告迄今仍無權占有使用系爭土地,迭
經催告,拒不給付租金,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92,25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然被告業
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歸屬,向本院另訴請求確認其就系爭土
地有優先承買權,並經本院以112年度重訴字第789號判決被
告勝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
上字第255號審理中,有歷審裁判清單附卷可稽。因本件訴
訟之裁判,以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歸屬為據,是本院認於臺灣
高等法院114年度上字第255號案件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
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