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39號
原 告 張祥利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黃立心律師
郭桓甫律師
複 代理人 江宜庭律師
被 告 好思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大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3日上午10時40分許
,在本院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