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439號
PCDV,112,訴,2439,2025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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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39號
原 告 張祥利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黃立心律師
郭桓甫律師
複 代理人 江宜庭律師
被 告 好思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大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3日上午10時40分許
,在本院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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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