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77號
上 訴 人 斯馬特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司馬特行銷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安(原名林昱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士恩、陳素卿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77號
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43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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