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128號
PCDV,112,訴,1128,2025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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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28號
上 訴 人 水鑽石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咏錞


上 訴 人 家欣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春美
被 上訴 人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
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水鑽石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91,694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88,245元;上訴人家欣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1,684,900元(計算式:165萬元+34,900元=1,684,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909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
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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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欣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