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4號
原 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宋德仁
訴訟代理人 薛秉鈞律師
戴心梅律師
被 告 加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秀蓉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文律師
黃偵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4月17日宣
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5月23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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