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敏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柏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85號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